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450号建议的答复
李祖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引导环保企业主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旅游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引导公众参与和监督,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我部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通过多种方式调动公众积极性,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
一是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和引导公众参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做了专章规定,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近年来,我部先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文件,对公众参与的原则、方式,各方权利、义务、责任和配套措施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是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企业的环境监管。积极推动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我部先后印发《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与管理办法,督促及时公开重点排污单位有关环境信息。为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环境监管,2017年,我部组织在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开展“装、树、联”工作,印发《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和联网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所有已建成和在建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督促在厂区门口或便于公众查看的显著位置设立电子板实时公布6项指标数据。
下一步,我部将稳步有序推进公众参与工作,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制,鼓励、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工作。
二、关于引导环保企业向公众开放,加强相关政策支持
环保企业主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对于加强对公众的环保宣传教育、提升公众的环保意识,提高地方的环境保护水平均有积极引导作用。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出台指导性文件。2017年,我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环保部门、住建部门牵头指导,重点推进环境监测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等向公众开放,增强公众对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了解,方便监督。
二是加强资金政策支持,配套税收优惠政策。在资金政策支持方面,对于环境宣传教育等属于政府职责的,应纳入相关部门预算,统筹予以支持;对于公开企业污染防治成果等属于企业责任的,相关经费应由企业自行承担。在税收优惠方面,现行税收政策体系已经给予环保企业大量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给予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给予增值税按一定比例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下一步,我部将加快实现公众开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合理规划开放内容,精心设计参与方式,财政部将针对您提出的环保企业开放程度与其适用税率挂钩等建议在下一步工作中统筹考虑。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5日